大会发言 |陈晓莉: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安政社互动机制的建议

2019-01-28 17:47:16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 平安建设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城乡社区虽然不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源发点,但却是社会矛盾冲突的宣泄口、不稳定因素的集散地。因此,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省政协委员,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陈晓莉(记者 杜静波 摄)

  平安建设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城乡社区虽然不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源发点,但却是社会矛盾冲突的宣泄口、不稳定因素的集散地。因此,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通过行政力量推动、指导“平安创建”,实现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这种模式虽取得了一些显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政社缺乏良性互动与有机衔接的体制机制,制约和影响社区治理成效。二是社区治安治理体制机制成本高、绩效低。三是社区治安治理体制机制难以应对新型治安风险。

  二、意见建议

  一要实现从政府主导型治理向政社互动型治理转向。根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改变政府单干封闭、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行政资源进行治安综合治理的惯性思维,推进社区治安治理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创新,树立合作、互通、共享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理念和每个社区及其家庭、个人都是分散的治安主体的思想,践行“警力有限,民力无边”“用群众的力量解决群众的问题”的思想。将西安724名城乡社区民警,780名社区警务室辅警,与网格管理员、村(居)民、平安志愿者等主体互动、群防群治,共推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与自下而上的居民自助体系相结合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制机制,以此提高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要厘清政府与社区在基层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构建政社互动的基层治安综合治理机制,须以厘清政府与社区在基层治安综合治理中各自的职责边界为前提。政府与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体,具有不同的功能,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担负着不同的职责。政府具有治理和维护社会安全之责,维护社会秩序安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城乡社区是自主性的社会实体,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在治安综合治理中各自的职责边界,不得混淆。分清了各自的职责,划定了各自的行为边界就可以有效遏制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和社区制定的“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协助清单”)就是很好的实践,值得借鉴。

  三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区在基层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互动关系。互动本身就是一个互通、互助、协作的过程。在基层治安综合治理中,政府必须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责,社区要发挥其自我服务的功能。此外社区有配合协助政府的义务,政府有引导支持社区的责任,也就是政府与社区具有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内在需求和契机。在社区综合治理的组织体系内,要强化党建“一元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综合保障作用,在社区治安治理项目推进、政策支持与引导、资金投入、考核评估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可按自治原则,与社区民警、物业公司、社区内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社区治安自主治理体系,实现民事民议、民办、民管、民治、民享,整合“五老”、乡贤、志愿者力量,筑牢护楼护院联保防线。政府和社区可以通过建立工作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制度,实现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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