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检察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2018-06-13 10:05:07  来源:各界导报—各界新闻网  


[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在部分,是国家权力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民行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在部分,是国家权力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民行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检察监督都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现象,在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明显,笔者试图从一个西部山区基层院为视角,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做出一些思考:

一、镇安县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2013年修改后民行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不断深化监督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结果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被动受理与主动发现并重、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并重,依法履行民行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以来,镇安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共受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和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共计30件,其中2013年受理4件,2014年受理9件,2015年受理6件,2016年6件,2017年5件。具体情况如下表:

案件受理
总数(民事)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执行监督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2013年 4     4
2014年 9   5 4
2015年 6   6  
2016年 6   4 2
2017年 5   4 1

  从表格及办案数据可以明显反映出三方面的问题:一是2013年以来,镇安县检察院的民行检察案件数量少,二是各项业务不均衡。办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对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存在不足。三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少。

  办理的民行案件数量都较少,主要原因除了案源不足,还有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总结近几年民行案件的来源渠道,主要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主动寻找案源,自行发掘案源。在这方面,镇安县院和广大基层检察院一样,还有很多不足,比如信息不通畅,针对性的发现案源受限,到法院沟通调卷不顺畅、当事人的配合观念不够等等,还需要多多完善有关协商、合作机制。二是被动接受当事人申请监督,经由控告申诉部门移送。本来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就少,加之接待控告申诉的人员对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民行业务范围的生疏,存在线索流失的情形。

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进展

  总的来说,虽然重刑轻民,但西部基层院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着力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也取得一些成绩。比如民行诉讼监督意识不断树立和深化;监督方式不断拓展和延伸;监督效果不断巩固和提升等等。

(一)民行检察监督意识不断树立和深化。

  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深化依法治国理念。镇安县院在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干警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方面十分重视。通过民行检察监督法律法规的学习,干警民行检察监督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在干警心中更加明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责任感不断增强。通过典型案例学习,深化民行检察监督意识,组织学习典型的民行检察监督个案,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理念内化于心,有效促进了民行检察监督意识的不断觉醒。

(二)监督方式不断拓展和延伸。

  从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采用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方式,使民行诉讼监督刚柔并济,既有刚性,又有弹性;采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融为一体的方式,使预防功能和监督功能相得益彰,增强了监督的连贯性和实效性;通过参与执行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及时防范和纠正违法行为。

(三)民行检察监督效果不断巩固和提升

  总体而言,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数量较为稳定,一方面强化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两方面都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从内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院内其他部室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从外部看,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不够了解,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院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调研情况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仍存在知晓率低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行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更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另外,民行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调卷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不平衡。

  主要表现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少。究其原因有四点:一是客观原因上,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将检察监督置于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环节之后,这一前置条件势意味着法院先纠错,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明显减少;二是外部原因,从该县近年来法院判决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均以调解形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在调解过程中即使有违法情形,双方当事人对外不声张,仅从卷宗很难看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有违法情形,只有少量民事案件进行判决,当事人有上诉权,何况上诉判决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还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这一前置条件的限制,从而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几乎没有。三是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方面难度大,困难在于线索少、取证难、阻力大。四是由于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实行地市级集中管辖,笔者所在县为非集中管辖地,故无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监督缺乏刚性手段,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力度不够,民事执行、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等新职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履行,也无明显行之有效的刚性监督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后,这样一问题将更加突出。民行检察人员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规范执法的意识不到位,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而使案件受理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多年来在检察系统中属于小部门,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队伍力量配备先天不足,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灵活应变能力不强,积极学习不够,加之民事检察案源匮乏,导致工作开展不平衡。面对专业的民事审判法官,民行检察干警在专业性、办案经验方面存在不足,法律监督水平不高,甚至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从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法官的人数、法庭数量、办案数量就能反映出来明显的对比。

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四、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

  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检察机关回归监督主责主业后,应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打造过硬的监督队伍。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应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新执法理念,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赋予监督刚性,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

  从立法上说,应赋予检察机关刚性监督手段,要突出操作性和可行性。从执法上说,检察机关应全面履行修改后民诉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对民行诉讼的法律监督,构建多元化民行诉讼法律监督格局。突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民行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方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甚至可以有突破和创新。

(三)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度。

  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民所知,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力度,既要提高专业知识储备量,还要不断学习监督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重点培训发现案件线索、办理监督案件的能力。二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和使命感,强化办案技能和业务能力知识培训,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五)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一是和院内部室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案件协作配合和移送机制。二是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对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再审和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三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所的联系,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案源。

(六)打造“智慧民行”,提升办案效率

  推进智慧民行检务保障,配备语音录入设备、便携取证设备、职能宣传设备,无人机等,用科技手段减少干警办案工作机械工作量,把更多的精力用到业务学习和分析审查案件中去,进一步提升民行办案质量和效率。(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小平 刘远伟 18729685234)

编辑: 孙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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