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周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律师的申请,依法审查后发出了首份民事诉讼调查令,从此开启了凭“调查令”调取证据的新时代。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调查令促进了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对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周至法院将继续推行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高司法调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何军林 罗成标)
编辑: 孙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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