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和增长保障机制。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内容,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展示场所建设,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展。每年9月全国科普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优势学科和新文科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交叉融合发展,加大对“绝学”、冷门学科的扶持力度,提升学科发展能力。
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部门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优化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结构,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条例》还明确,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将学术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解读宣讲、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通俗化、大众化表达。
记者 郭旭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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