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部门发文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2025-08-18 08:05:32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基本服务费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8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定价管理范围为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指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是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费用。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基本服务费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托育服务机构与各县(市、区)卫健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授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本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了退费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托育机构,退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机构,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的退费,应当按未入托的实际工作日数全额退还相关费用;若家长或幼儿因自身原因未入托,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育费、住宿费可按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退费。

  (记者 郭诗梦)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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