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线索审查管理 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

2022-11-25 09:08:21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许多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经对职务犯罪线索的来源、成案率及对查办案件的贡献等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侦查部门收到控申、刑检等部门移交的线索质量不高、可查性不强,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仍由侦查部门基于考核指标而自行排摸发现。...

  □ 冯小玲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许多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经对职务犯罪线索的来源、成案率及对查办案件的贡献等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侦查部门收到控申、刑检等部门移交的线索质量不高、可查性不强,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仍由侦查部门基于考核指标而自行排摸发现。而在新体制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既负责案件的查办,又要对线索进行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那些冗杂且无意义的线索无疑会消耗侦查部门更多的精力,加剧职务犯罪侦查“案多人少”的困境,造成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引入科学管理概念,加强线索管理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侦查一体化衔接,是推动检察机关更高效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由之路。

  一是设立线索筛查、甄别机制,发挥过滤器作用。当前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往往仅充当线索“搬运工”的角色,只要受理举报线索和其他单位移交线索就直接“移送”侦查部门,无形中加大了侦查部门的工作压力和难度。尤其是一些当事人“名为举报、实为申诉”,往往没有任何证据材料,企图通过举报办案人员来重启诉讼程序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侦查人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需借助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力量参与,且绝大多数案件被查否,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鉴于此,建议控申部门设立线索筛查、甄别机制,对于“名为举报、实为申诉”的案件线索分流至相应的办案部门先行对原案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或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办案人员确实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的再按程序移交侦查部门;对于有明确证据材料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直接移送侦查部门办理。此外,对于经初审系违纪违法或普通刑事犯罪的线索,控申部门应直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是创建线索移交“前置”审查制度,提升线索的可查性。自侦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随着检察监督的全面强化,除自侦部门自行摸排外,刑检、民事、行政等业务部门在诉讼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一条不容忽视的路径。而实践中,目前很多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违法线索后,未经分析论证即同时移交纪检部门和侦查部门,导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双向审查调查,极易引发争抢或推诿情况发生,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办理。针对此类线索,刑检等部门原则上应当在移送前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从本部门更为专业的视角分析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论证后提出部门意见再移交线索,以确保对司法人员在某一领域的违法行为作出准确认定。

  三是实行分类管理模式,规范线索处置。侦查部门受理的线索质量往往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等组成的评估组分析研判后,根据线索可查性大小,将线索分为若干类,分别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立案侦查、留存待查等分流处理。指向性明确、可查性较强的线索,应报检察长决定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这也是线索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对于线索指向明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且已达立案标准的,经检察长决定可直接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第三类线索为留存待查类,该类线索可查性一般,查处时机尚不成熟或根据现有办案状态暂无法安排力量查办。此类线索必须设定一定期限,严格规范管理,避免压案不查。第四类线索则为直接了结类,即不具备查办价值,经评估研判后直接提出了结意见,报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了结。但此类线索也应存档管理,一旦日后查证相关事实证据,则可立即激活成案。这种分类管理的线索处置方式,能够极大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水平,更优质、更高效推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作者系榆林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各界导报》2022年11月25日 第5318期 第04版丝路版

编辑: 吴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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