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保障公民健康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年2月起施行

2025-12-18 06:22:26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办法》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12月16日,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书面材料,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急救中心、急救站、床位100张以上的三级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床位不满100张的三级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停业,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歇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歇业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度。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病历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数据安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医疗健康信息。

  (记者 文艳)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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