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年2月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2025-12-18 06:24:24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省政府发布《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12月16日,省政府发布《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项目部)负责人、生产班组长及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

  《规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经辨识确认的有限空间、受限空间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进入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审批制度,作业中持续通风监测,配备专职监护人员并且保持实时通讯。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

  《规定》明确,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事故调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结合新就业形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记者 文艳)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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