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 根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03-03 08:43:59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 今年1月3日,西安市白沙路一广场高空坠物,铁锅带汤擦着楼下行人的脸砸下;1月12日,杨先生停在西安市北郊一停车场的车辆被从天而降的饮料瓶砸碎了天窗;2月1日,西安市曲江一小区赵某因家庭矛盾,宣泄不满情绪,将一把液压升降椅从阳台扔下,差点砸中楼下业主……消息一出,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 实习记者 白瑶

  今年1月3日,西安市白沙路一广场高空坠物,铁锅带汤擦着楼下行人的脸砸下;1月12日,杨先生停在西安市北郊一停车场的车辆被从天而降的饮料瓶砸碎了天窗;2月1日,西安市曲江一小区赵某因家庭矛盾,宣泄不满情绪,将一把液压升降椅从阳台扔下,差点砸中楼下业主……消息一出,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事实上,高空抛物事件并非发生在西安的个例。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在全国多地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小到西瓜皮、卫生纸、烟头,大到酒瓶、烟灰缸、家具,这些五花八门看似毫不起眼的东西,却是高空抛物伤人的“凶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人民日报》发布的“高空抛物杀伤力”指数数据显示:一个空易拉罐从25楼扔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将危及生命;一颗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会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甩下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生活在高楼林立的现代都市,高空抛物危及生命安全应是每一个人都应知晓的基本常识。坚决禁止高空抛物,遏制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势头,守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刻不容缓。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3月1日,新的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根据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将意味着高空抛物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将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为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但从实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存在着“三难”,即调查难、取证难、追责难,这也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顽疾”。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如何调查取证和实施后续追责?

  这一问题得到了省政协委员、咸阳大秦食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旭阳的关注。今年省两会上,陈旭阳为此专门提交了《关于将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安装纳入新建高层建筑安全验收内容的提案》。

  “每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由于没有安装合适的监控设备,对于高空抛物者的调查取证和后续追责很是困难。”陈旭阳说,现在新建住宅小区绝大多数都是高层建筑,由于居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陈旭阳建议,将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安装纳入新建高层建筑安全验收内容。今后凡新建的高层建筑,必须安装若干数量的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以方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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