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法院:高空抛物损坏车辆 “头顶安全”切勿疏忽

2023-12-20 16:00:55  来源:西部法制报-西部法制传媒网  


[摘要]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近日,安康市汉滨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近日,安康市汉滨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3年5月海某将自己的一辆沃尔沃牌越野车停放于安康市汉滨区某小区13号楼楼下车位上。当晚十一时五十分左右,居住于13号楼X室的孙某因家庭矛盾将家中窗户砸碎,导致玻璃坠落,造成海某的沃尔沃牌越野车受损。当晚,经公安机关及该小区某物业公司核实,确系孙某家玻璃坠落造成海某的车辆受损。但双方因赔偿损失金额差异较大、协商未果,海某遂诉至本院要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修理费、车辆租赁费、误工费、拖车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汉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因家庭矛盾导致其居住的13号楼X室的玻璃坠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故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海某车辆维修费、合理的租车费用、拖车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万余元。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事发前在小区内张贴了“严禁高空抛物”的提示并通过APP向业主发送杜绝高空抛物的提示,事发后积极配合原告调查处理,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故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孙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杨娟 高安琪)

编辑: 穆小蕊

相关热词: 汉滨法院 高空抛物
分享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

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版权均属各界新闻网所有,任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界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2020 gj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