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考试作弊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8-07-20 17:10:17  来源:各界导报—各界新闻网  


[摘要]近年来,随着各种考试的增多、考试证书含金量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也在各种考试中发现了“商机”,为一些考生提供所谓的“技术”支持帮助他们“轻松”过关。如此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制度公平有序性,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近日,长安区检察院就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被告人方某、詹某、李某、王某等四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各种考试的增多、考试证书含金量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也在各种考试中发现了“商机”,为一些考生提供所谓的“技术”支持帮助他们“轻松”过关。如此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制度公平有序性,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近日,长安区检察院就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被告人方某、詹某、李某、王某等四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方某伙同被告人李某、詹某、王某某为了牟利,而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生徐某、李某在驾驶证考试中进行作弊,向每名考生收取3000元的“包过”费用。2017年12月20日,驾考科目一理论考试在西安市车管所第五分所举行,方某、王某某将各自联系的考生带至考场附近,由被告人詹某给考生徐某、李某身上安装摄像头、耳机、发射接收器等作弊用电子设备,然后由李某安排进考场。开考后,徐某、李某在考场内通过携带的电子作弊设备将试题拍摄传输给考场外的詹某,詹某利用电子设备接收到试题后再制作答案,并通过对讲机将答案传输给考生徐某、李某。开考20分钟后,正在考场作弊的徐某、李某被监考人员发现,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到作弊用的摄像头、耳机、发射接收器等作弊用电子设备。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的考试,被告人方某、李某、詹某、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考试作弊破坏考试规则,影响考试公平性,本案中的被告人组织考生在驾考考试中作弊,不仅让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更是帮助了一些本不具备相应驾驶知识的人获取驾驶资格而开车上路,必然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应依法予以打击。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凡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都属犯罪行为,因此,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遵守考试规则,诚信考试,切不可以身试法。(作者 闫亚飞)

编辑: 王雅娟

相关热词: 考试作弊 刑事责任 诚信考试
分享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

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版权均属各界新闻网所有,任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界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2020 gj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