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是脱贫攻坚的“保障线”,也是贫困村民的“保命钱”。但总有一些人或因法律意识不足,或因纪律观念不强,将手伸向这笔资金而铸下大错。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被单位派往长安区某村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兼驻联户扶贫工作队副队长。同年10月,该单位为该村设立扶贫专项基金10万余元。因单位驻村联户扶贫工作队系临时机构,无法设立专户,2017年5月单位将10万余元扶贫基金存入刘某个人银行账户中。2017年6月,另一被告人杨某因个人信用卡透支无力偿还,遂向其好友刘某提出借款10万元。刘某告知杨某自己银行卡里有管理的扶贫基金10万余元,后经杨某劝说,刘某同意将该款借给其使用。之后刘某催促杨某还款,同年12月8日杨某将10万元归还到刘某存放扶贫专项基金的银行账户中。
日前,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将被告人刘某、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课堂:
本案中刘某是国有单位派往村里的扶贫干部,在履职期间将扶贫专项款物借予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明显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即使最终刘某归还了财物,但是其挪用行为超过了法律三个月的期限,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又违背了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务时应有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效益性要求。
杨某作为刘某的朋友,明知其身份和这笔款项的特殊性,仍然劝说刘某借款,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的共犯。因此,等待刘某和杨某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
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通讯员 赵燕妮 白媛)
编辑: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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