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政协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以方便缴存人员提取使用的建议

2018-09-25 11:00:00  来源:各界导报-各界新闻网  


[摘要]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在城镇住房价格一路走高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在减轻群众购房压力,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在城镇住房价格一路走高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在减轻群众购房压力,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然而缴存人员在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时却存在一些不便:一是缴存人员若想提前还掉部分购房按揭贷款,以减轻向银行缴纳的利息负担时,必须先自行设法垫付,事后才能持还款证明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下的公积金,此项政策显然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不符。二是缴存人员因购房首次付款资金不足,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政策却规定必须在自行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持购房合同方可提取,购房者的经济困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缓解。三是缴存人员因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想要提取一个家庭内其它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时也教育扶贫仅能提取其丈夫或妻子的公积金,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亦无法提取(购房全款付清时三年内可提取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公积金),筹款压力剧增,改善居住水平亦无从谈起。四是缴存人员若暂无购房或还贷需求时,则大量累积的公积金被放置在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专用存储账户上,虽然也产生一定利息,但却以活期利率计算,收益微乎其微,而若将此金额提取后放置到缴存人员名下存为定期则收益可观,因此大量累积不能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就等同于变相的贬值。

  为此建议:一是当缴存人员因提前还付购房贷款确需提取公积金时,可持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无误后即可根据其公积金累计情况向缴存人员划拨所申请资金。二是当缴存人员因购房首付款不足,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可由本人申请、房屋销售企业出具证明或提供草签协议、房屋销售企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审核证明、缴存人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向缴存人划拨申请的资金。三是缴存人员确因购房、自建、翻修房屋或偿还购房贷款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情况下,允许提取其同一家庭非夫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四是对一段时期内无购房、自建、翻修或偿还购房贷款等需求的缴存人员,可设定合理期限(如3年、5年等)允许其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切实保障缴存人员利益。(吴鹏飞)

编辑: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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