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益慈善人士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有效激发社会组织动力和活力”

2018-08-28 08:36:38  来源:各界导报-各界新闻网  


[摘要]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形式上将之前的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三个相关的条例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的专家、学者、实践者等对此十分关注,分别提出各类意见建议。...

  □记者唐冰

  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形式上将之前的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三个相关的条例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的专家、学者、实践者等对此十分关注,分别提出各类意见建议。

  “社会组织自古以来都是由民间自发组成,针对某一领域问题号召社会民间力量给予智、财、力的支持,它充分体现了人间大爱,彰显了人与人之间的善良和悲悯。”陕西爱暖人间公益中心主任陈丽娟说,社会组织所做的工作对于政府工作来说是一种补充,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三方力量。所以,保持社会组织第三方的独立性才能发挥社会组织推动社会服务的最大效能。

  我国自《慈善法》颁布以来,民间社会组织得以合法化。《慈善法》承认了慈善公益的力量和社会地位,大力推动了民间社会组织发展。陈丽娟说,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46号文件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要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目前的《条例》对社会组织登记,不仅门槛提高且管理加强。陈丽娟认为,社会组织在形式上还是应该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有效激发其内在动力和活力。

  针对《条例》中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陈丽娟认为,《草案》虽然提及“非营利性”,但对于“何为营利性”缺乏明确的界定。

  陈丽娟说,不同于其他行业,社会上对于慈善公益领域人员有着极高的认可、尊重和信任。正因如此,对于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和理事会成员更需要有严格的审查及要求,一旦有违规触犯法律和违规取缔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应终身禁止其进入慈善组织。

  陕西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负责人班理说,《条例》应该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基金会、社团、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她认为,按照社会建设需要、社会组织参与、推动社会善治的需求,应考虑在政协界别里,多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多角度反映社会组织的声音和需求。

  作为长期业余从事社会组织的志愿者,班理多年负责社会组织注册管理等工作,她认为,应该为志愿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搭建桥梁、平台,尤其是社会服务类的工作,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的设置,将更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

  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李志刚提出,《慈善法》与《条例》在社会组织名称上的衔接,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条例》中近一步明确。例如《慈善法》在开始的时候就直接对慈善组织进行定义,但《条例》并没有直接说明什么是社会组织,而是采用列举法,指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需要《条例》对社会组织有明确的定义。

  《各界导报》2018年08月28日 第4116期 第三版

编辑: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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