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3-03-30 01:02:15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具备强大的蓄水、净化水质、提供可利用资源、保持小气候等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也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等动物的重要栖息地。28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减缓湿地退化

  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设立自然公园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减缓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沿黄湿地的保护应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处理好湿地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旅游的关系。

  红碱淖湿地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开展省际区域协作,实施生态补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重点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水位及遗鸥等水鸟种群和栖息环境变化情况,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

  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处理好湿地保护与适度开发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项目审批,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在国家级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允许旅游的区域开展生态旅游的,建设旅游设施、确定旅游线路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游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在湿地范围内建设河岸(湖岸)生态景观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河流(湖泊)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为公众提供休闲游览、生态教育场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严格实施许可管理,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法向社会公开湿地修复情况

  在湿地修复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采取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生态补水、生态调水等方式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湿地修复标准和要求,组织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社会公开修复情况。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适时开展修复效果评估。(记者 拓玲/文)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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