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坚持规划先行。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原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在耕地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措施,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轮作休耕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耕地质量。(记者 拓玲)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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