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推动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每年五月为本省红十字宣传月,结合本省特色开展红十字宣传活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保障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建立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支持学校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志愿服务、普及应急救护知识等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活动。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公开向社会募捐的,应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人道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由红十字会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的财产,应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捐赠人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用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财产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冒用滥用红十字标志将被追究刑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四)盗窃、损毁或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拓玲)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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