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诈骗案如何有效指控犯罪

2023-12-18 09:48:20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诈骗犯罪中最难取证的往往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当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时,主观证据就只能通过客观行为予以印证。笔者近日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诈骗案件,该案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仍然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构罪的意见,有几点经验有探讨的价值。...

  各界新闻网讯 诈骗犯罪中最难取证的往往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当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时,主观证据就只能通过客观行为予以印证。笔者近日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诈骗案件,该案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仍然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构罪的意见,有几点经验有探讨的价值。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习某某、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共同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办理建筑资质证书,王某某告诉白某某、习某某通过走后门的方式可以取得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并让二人对外接办理二级建造师证的业务。2021年3月间,白某某对外宣称有关系能帮人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被害人陈某等6人获知上述信息信以为真,分别联系白某某帮助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后被害人向白某某汇款共计39.2万元,用于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件。2021年3月左右,白某某向辛某咨询二级建造师证是否能办理,辛某答复可以办理,白某某随将收取的上述被害人的款项共计27.5万元转给辛某,并将被害人的信息发送给辛某,后因故无法办理,辛某先后分3次将27.5万元退还白某某。

  2021年3月至6月,白某某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再次向其鼓吹自己能找关系,在后台修改二建证考试成绩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白某某便又将被害人办证款陆续向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转款共计30万元,并将6名被害人的资料信息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钱后,对白某某谎称已经将30万元交由朋友帮助办理二级建造师证,实际王某某将30万元办证款转款至其经营的某控股公司账户,后再次转账给他公司用于股权合作,后王某某谎称正在托关系安排二次补考录。2021年10月,白某某在被害人多次催促退款的压力下催促王某某退款,就此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且不予退款。后经核实,王某某收取白某某30万元帮助其找人办的事情为王某某虚构的事实。

  一、明确案件争议,准确认定事实

  该案经过公安机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笔者与被告人王某某一方意见相左。笔者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但王某某本人始终不认罪,其辩称自己仅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特殊点在于涉案人白某某接收被害人的钱款后先找到辛某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在辛某无法办理退款后才找到王某某继续办理,这使得王某某有了可辩之机。所以该案注重把握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能够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丝合缝,尤其是被告人介入案件的时间点和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列明事实证据,有效指控犯罪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没有准确写明被告人王某某介入案件的时间点,使得王某某辩称白某某在朋友圈发布能够办理二建证的信息并非其授意,即并非其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但事实是,在2018年,白某某与习某某在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时,王某某就告诉白某某与习某某通过走后门的方式可以取得二建证,并让二人对接相关业务,故在起诉书中先写明上述事实,明确王某某主观上诈骗故意形成的时间,并非是2021年6月其实际收取白某某转款的时间点,至于白某某先找辛某办理未果后联系王某某继续办理,并不影响王某某本人的主观故意。另外,根据王某某律师的辩护意见,其认为王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钱款属于种类物,王某某收取白某某30万元的转款后打入其经营的公司不能证明王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笔者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王某某在收取30万元后并没有用于办理二建证,其辩称找人社厅领导等人办理,经核实均为其虚构的事实。

  三、精准适用法律,积极释法说理

  该案中白某某基于对王某某能力的误解,以为“财力雄厚、资源深厚”的王某某确实有能力办理二建证,这一点相关证人证言也能够证明,同时白某某在知道无法办理二建证后多次催促王某某退款给被害人,故无法证明白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白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同时,笔者在指控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庭审中,用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说理,击破被告人的狡辩,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能够认罪认罚。(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廖军)

编辑: 吴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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