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多次收购盗窃赃物行业问题亟需治理

2023-12-18 09:44:47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近日,汉台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五次收购盗窃赃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而此前余某某因实施同样行为已被决定不起诉,本次属于再犯,经该院审查起诉,汉台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各界新闻网讯 近日,汉台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五次收购盗窃赃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而此前余某某因实施同样行为已被决定不起诉,本次属于再犯,经该院审查起诉,汉台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是因收购赃物被不起诉后仍再犯。2021年7月30日,余某某因收购盗窃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汉台区院决定不起诉。2022年1月初至2022年5月,余某某先后五次收购盗窃赃物,其中三次为铜芯电缆线、两次为铁质扣件等,涉案金额共计19745.96元。

  二是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具有连续性。该案中,犯盗窃罪的张某某分别于2022年1月、2022年1月下旬、2022年2月中旬、2022年5月25日,先后4次盗窃某地下停车场安装完毕未交付使用的电缆,前3次均将赃物铜芯线出售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余某某,第4次还未出售即被抓获。犯盗窃罪的尚某某、刘某、赵某某三人于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13日,先后2次盗窃某建筑工地的铁质扣件、翻版,均出售给余某某获取非法利益。可以看出,经营废品收购站的余某某对收购赃物的默许,给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提供“变现”的便利,形成一条固定的利益链,从侧面也强化了犯罪分子再次盗窃的犯罪故意。

  三是缺乏对销赃行为及时有效的行政处罚。余某某在明知收购的是赃物,且明知收购赃物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仍多次收购他人盗窃的赃物,一方面反映出余某某主观恶性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政处罚具有滞后性,由于销赃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隐蔽性,往往只能从被盗的受害人报案进而查处赃物。故此时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通过主动履职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整治,针对不规范经营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并协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做好“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盗窃犯罪链条。检察机关对犯该罪不起诉的案件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建议其及时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一年内再犯则可直接认定为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从业者应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依法收购经营废旧物品的法律意识,对可疑人员和物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推动该行业的全方位治理。(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黄雨橙)

编辑: 吴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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