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相关法律适用

2023-12-12 10:11:21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为进一步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使得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但构成要件的模糊性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入罪标准不一,进而影响了该罪的适用范围。...

  各界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使得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但构成要件的模糊性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入罪标准不一,进而影响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文围绕袭警罪的构成要件,针对笔者所办的案例,对该罪司法适用的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典型案例

  笔者在办理的黄某袭警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为逃避法律制裁,驾车撞击共同与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致辅警轻伤一级。笔者认为本案中被撞人虽然属于辅警,但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并不限于身份,而看是否授权执行人民警察的职务。当辅警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两者属于执法共同体,暴力袭击辅警妨害了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成立袭警罪。此时若不将辅警视为人民警察,则暴力袭击民警和辅警分别构成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这对民警和辅警执法的保护不平等,而且使罪数关系变得复杂。且袭警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罪名,其主要客体依然是公共秩序,故本案中暴力袭击辅警妨害了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成立袭警罪。

  同时笔者查阅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我省2021年以来有七列暴力袭击在民警带领下执行职务的辅警的行为均认定为袭警罪。

  最终,笔者根据对在案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律适用的反复斟酌,面对巨大压力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妨害公务罪改为袭警罪,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意见。

  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一)“暴力袭击”的认定

  对于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理解,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较大出入,根据各地的判例可以看出,有的行为人实施了踢踹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有的行为人是在挥手击打手部间接造成了物损,却被法院认定为袭警罪。笔者认为,“暴力袭击”的方式和程度应作进一步的明确。

  1.“暴力袭击”主观目的应为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权的实施,针对的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首先明知对方为人民警察,误以为身着便衣的人民警察系普通群众而暴力袭击的,不能构成袭警罪;其次,明知对方正在执行职务,因不满人民警察执法行为而事后打击报复的,因其主观目的在于事后报复,并非是阻碍公务的执行,也不能以袭警罪评价。

  2.“暴力袭击”的客观行为应侵害了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活动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从袭警罪的所处体系来看,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但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是行为人侵犯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袭警罪的暴力仅指狭义的暴力,即仅针对人身实施的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以及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

  3.“暴力袭击”应明确该暴力需足以达到阻碍公务执行的程度。笔者认为袭警罪的“暴力”应为积极的暴力行为,对袭警罪中“袭击”的解释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不仅包含字面含义“出其不意的打击”,还应包括不具备“突然性”的一切积极的攻击行为。

  (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

  1.“依法”应同时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要求行为首先应在职务权限范围内,不能超越职权,同时执行程序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必备形式,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瑕疵执法不能阻却执行职务的合法性,例如未配备执法记录仪、言语生硬或用力稍微过大等,仅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

  2.“正在执行职务”不应限于工作时间。笔者认为判定职务是否是“正在执行”,应当结合工作任务的性质、执行的具体情况等进行判断,而非对过程节点的简单切割,或时间连续性的机械要求,更不宜单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来认定。只要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均构成袭警罪的时间要件。

  (三)“人民警察”的界定

  对于“人民警察”的界定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将“辅警”纳入“人民警察”的范围。笔者认为,只有当辅警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职务时,才可以视同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首先,比照于袭警罪在同一章节中其它条文,如招摇撞骗罪中的人民警察并不包括辅警在内。同时,《人民警察法》也认为警务辅助人员属于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其次,根据本罪的设立目的,其并非是对警察身份的特殊保护,而是对警察执行公务活动的保护,故当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二者是融为一体的,其也和警察一样直面危险,故综合来看,辅警在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协助执法的,应解释为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

  三、典型意义

  明确袭警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范围,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避免了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也进一步回应了社会治理的迫切需求,维护了我国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但同时,我们需要警惕过度的犯罪化对刑法的公信力的削弱,为避免过度扩大处罚范围,在认定时应当严格把握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同时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下对目前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做出符合法律逻辑和实践需求的解释,以在公权维护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廖军)

编辑: 吴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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