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2023-08-18 09:36:44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核心业务之一,其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尤为重要,由于其监管的特殊性,导致这一环节极易出现“纸面服刑”、监管不到位、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等问题。...

  □ 郭锡伟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核心业务之一,其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尤为重要,由于其监管的特殊性,导致这一环节极易出现“纸面服刑”、监管不到位、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等问题。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三类人员,其直接监管的难度较大,尤其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疾病是否治愈或者达到收监条件往往不易得知,因此达不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本文主要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中涉及保外就医病情复查机制进行探索与研究。

  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机制尚不完善,也是社区矫正监管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即保外就医罪犯需要每三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历或诊断证明,但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罪犯治病所需费用过高,如每三个月复查一次,会加重费用负担。在实践中,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往往较为严重,例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等,此类疾病检查所需费用过高。

  2.对于不可逆转或无法治愈的疾病而言,复查频次过高,部分罪犯所患疾病几乎无法治愈。再者,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这样的慢性病,短时间内无法治愈,一般都会长期存在,甚至可能都没有明显的治疗效果,因此也无复查的意义。

  3.部分保外就医罪犯存在抵触情绪,故意躲避病情复查,难以进行有效监管。部分罪犯,尤其是涉黑犯罪人员,虽确系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但其主观上拒不认罪悔罪,客观上表现为不服管教,故怠于病情复查。

  对策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从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重点监管制度两个角度出发展开思考与探索:

  1.建立复查时间分级管理制度。建议从立法层面上,实施复查分级管理制度,将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严格区分,对一般疾病按照原来的规定,即每三个月复查一次;对于不可逆转或无法治愈的疾病,可适当延长复查时间间隔。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保外就医罪犯治疗医院的沟通和联系,可与相关医院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治疗、病情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掌握情况。

  2.着重监督检查部分罪犯不服管教、故意躲避监管的行为。建议将此类保外就医罪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其日常行为,例如,可以使用定位手机等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实时监控,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材料,报告行踪等,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同时,严格落实保证人的责任,督促保证人在诊断过程中,陪同保外就医罪犯参与治疗,及时反馈治疗信息。

  3.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共享机制,形成司法、检察监督合力。通过完善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情况实时掌握,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容易出现的疏漏或错误。同时,增强检察机关监督刚性,形成对暂予监外执行从“提请、审批、决定、执行以及收监”等全程监督,尤其是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的动态监督。

  4.多途径解决保外就医罪犯的生活困难。对于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罪犯,一方面由子女资助,另一方面由社区矫正机构联系社区或村集体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争取民政临时救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病情较重、年龄偏大的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重,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最低生活水平,从而实现刑罚的顺利执行。

  (作者单位: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

编辑: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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