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闻网讯(记者 赵坤)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获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2017年9月起,程某明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生产粉皮、凉粉并对外销售。为了使其生产的粉皮、凉粉等食品长时间保持固态,其在制作的过程中过量加入白矾。同时为逃避市场监管,程某明则以使用未添加白矾的凉粉、粉皮送检的方式取得合格检验报告。
今年5月18日,侦查人员于食品加工厂内将程某明抓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凉粉139盒,m粉皮134袋。经鉴定,这些粉皮和凉粉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明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其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程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现场查扣的凉粉、粉皮、白色粉末结晶、淡黄色液体由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编辑: 孙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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