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突破口。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职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作用。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1、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结果的案件进行监督。具体讲,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及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而启动再审程序。
2、是依法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具体讲,审判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3、是依法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4、是依法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5、是依法支持起诉。详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6、是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
7、是提起公益诉讼。具体讲,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是人员配置及硬件建设情况不均衡。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设立了民行检察部门,配备了专门的干警从事各项工作,干警整体文化素质已经基本配全,但是同检察机关的其他机构相比较,民事部门的干警人数偏少,年龄结构不合理,人员表现弱化老化现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不高,硬件虽已配备但是使用率少,无法发挥其价值。
2、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难度加大。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个行业的快速转型升级,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涉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人事纠纷等案件不断出现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困难增大。
3、是立案不够完善让民事行政检察的地位很尴尬。《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误或违法、可能对判决有影响的可依法提出抗诉,这些法规都是大概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由最高检制定的法规在实际过程中不予认可。民事申诉案源较少,是制约民行工作的主要问题,为获取更多的案源,民行部门进行多方面的宣传,但是在当前发展现状来看,宣传时存在自身制约,使案源问题困扰民行工作的发展。检察机关在民行工作中存在办案的过程复杂使用时间较长,并且社会反映一般的问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借阅卷宗,认为有符合抗诉条件的要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上级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还要进行审理等一系列过程,大多要耗时半年之久,甚至一年至二年,案件拖时将常,当事人对其已经没有了期待,最终法院改变原判,当事人有的已经没有音讯,无法达到社会效应,对于案件当事人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
三、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
1、是深刻认识,找准定位。转隶之后,检察机关职能回归监督本职,民行检察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的两大监督主业之一,民行干警要深刻认识到自身角色的转变,要切实肩负起民行监督职责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职能,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先后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学习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杨春雷检察长、黄河副检察长、吕洪涛副厅长本次会议的讲话精神,领会意义及内涵,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镇安检察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谋划,深入推进。切实肩负起民行监督职责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职能,聚焦主责主业,打造亮点品牌。
2、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一把手”作用,充分认识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好抓实。抓紧配齐配强办案人员,落实民行检察部门人员编制、员额比例,加强一线办案力量,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3、是畅通线索发现渠道,规范线索移送机制。通过走访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法院、司法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联络沟通,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同时,建立健全协作机制,规范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
4、是确保案件规模,提升监督质量。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两类案件的办理规模,以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为抓手,强化两类案件监督力度。准确把握监督范围和条件,着力提高文书质量,坚决杜绝凑数、拔高监督等情形。
5、是围绕重点领域,加大公益诉讼推进力度。重点围绕食药领域和环境资源等民生领域,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具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跟踪公益诉讼执行情况,确保公益案件执行到位,提升办案工作的后续效果。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最大程度发挥行政机关保护公益主动性,防止矛盾激化形成对立。
6、是加强内设部门沟通。按照省院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内部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要求我院主要业务部门做好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确保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7、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对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依法坚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及时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8、是加强办案规范,建设过硬队伍。一方面认真执行司法责任制,规范案卡信息录入,加强对办案纪律的硬约束。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业务竞赛,结合办案实践开展理论研究,培养“全流程”、“综合型”的民行检察业务能手。
检察机关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在现如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各类案件突发棘手这就要求作为监督部门的司法机关要有强有力的办案能力,对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当前的现状,检察机关应该予以重视,维护老百姓的自身利益,提高检察机关的影响力,维护社会司法公正。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刘远伟)
编辑: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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