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检法组合拳严惩13种拒不执行行为

2018-08-15 08:25:02  来源:三秦都市报  


[摘要]昨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将对13种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点打击,直指拒不腾退房屋等执行难点。...

  昨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将对13种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点打击,直指拒不腾退房屋等执行难点。

  “老赖”拒不执行将移送公安机关

  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韩玉军介绍: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133件,其中以公诉方式判处案件116件,以自诉方式判处案件17件,共计追究179名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省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截至目前仍有近执行案件的1.5‰

  三分之一的法院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拟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移送拟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比例仅占全部执行案件的1.5‰。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拟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中,仅有四成左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实际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数占全部执行案件的只有0.2‰左右。

  为此,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意见》,其中明确,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实施司法拘留,被司法拘留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请求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公安机关应予协助。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中发现查控对象,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向13种拒不执行行为说“不”

  根据《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受到刑罚。

  涉及财产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涉及暴力抗拒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记者石喻涵

编辑: 罗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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