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风帆护航“她”发展

2026-01-01 07:05:10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这一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标志着陕西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迈出更加坚实的法治步伐,以法治风帆护航“她”发展...

  记者 王姿颐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前,《办法》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一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标志着陕西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迈出更加坚实的法治步伐,以法治风帆护航“她”发展。

  《办法》共9章45条,本次修订是继2006年、2019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针对妇女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突出女性各项权益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办法》涵盖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六大领域,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权益保障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赵虹介绍。

  在广袤的乡村,土地权益一直是牵动无数农村妇女心弦的话题。农村妇女在婚嫁、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易被忽视或剥夺。《办法》直面这一现实关切,为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2025年12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国瀚文表示,《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执行机制。

  “农村妇女维护自身权益有4种途径。一是行政途径,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妇女联合会等机构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纠正侵权行为。二是调解途径,通过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妇联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集体决议等,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四是监督途径,向监察机关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国瀚文说。

  面向职场,《办法》为职业女性描绘出更加友好的发展图景。

  赵虹表示,《办法》提出组织和支持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注重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细化防止就业性别歧视各项举措,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探索设立孕期弹性工作时间,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着力优化女性职场环境。

  《办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更加明确的保障责任,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格局。”省人大代表贺清说。

  此外,孕期、哺乳期妇女在职业发展中常面临的困难也受到了关注。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注重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鼓励科研、教育、医疗等机构和单位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帮助其平稳度过生育与职业发展期。

  《办法》这一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细化与延伸。

  国瀚文表示,落实此项规定,建议机构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延长期限的申请条件、程序及考核标准;建立人性化工作机制,如允许阶段性调减工作量、设立母婴室、提供远程办公条件等;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和女性职工充分知晓并理解政策内容;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单位社会责任或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形成支持女性发展的组织文化。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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