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5日获悉,为统筹规范管理公共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保障公共数据安全,《西安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交换共享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
《办法》构建了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框架,明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平台支撑等内容,涵盖收集、编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安全管理、监督保障等各环节。
该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通信、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公用企业。
全市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编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该办法。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高效共享、开放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办法》明确,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机制。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公共数据平台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数据底座,横向连通市级各部门,纵向贯通国家、省、市、区县(开发区),支撑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共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实现公共数据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区县(开发区)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依托市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再新建本级或本领域数据平台,已建设数据平台的,应对接到市公共数据平台并纳入统一管理。
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不得在市公共数据平台外保留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公共数据收集活动应当在合法、必要、正当的前提下,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业务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公共数据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公共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应当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是指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有条件共享类,是指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不予共享类,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公共数据目录,依法提出公共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并保证公共数据共享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公共数据使用单位申请共享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报经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
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应遵循“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提供,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无条件开放类,是指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类,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经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实际需要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目录需标注数据名称、开放主体、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据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申请开放数据。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可直接获取;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需经数据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后获取使用。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既保障公共数据公益属性,又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将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授权运营。
记者 文艳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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