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教师不得因学业成绩惩戒学生

2025-11-01 08:01:12  来源:西安晚报  


[摘要]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10月31日,陕西省教育厅公布了《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10月31日,陕西省教育厅公布了《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什么是教育惩戒?适用哪些情形?

  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进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根据学生上述违规违纪情节的不同程度,分为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学生实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教育惩戒分几种?如何实施?

  ■一般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不超过两节课的教学或者包括但不限于值日、打扫教室卫生、画黑板报等使班级学生整体受益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级公约(班规)中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实施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

  ■较重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校门口值守、打扫公共场所、整理公共活动室等使全校学生整体受益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研学等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认为学生的行为应当给予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上述措施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严重惩戒

  小学三年级及以上、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细则明确,教师认为学生行为应当给予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在调查研究后决定实施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细则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细则明确,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完整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意见建议的提交渠道,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官网查看。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征集留言”渠道提交,留言内容请明确涉及条款、修改意见以及修改理由。也可以填写意见反馈单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反馈。具体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11月18日。

  记者 任娜

编辑: 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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