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10月起施行 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口粮供给绝对安全

2025-07-31 07:45:30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粮食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口粮供给绝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引导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研发新技术、新品种,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和节约减损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合作交流方面,《办法》明确,在物流运输、信息服务、市场监管、法治保障等方面,为粮食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依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本省应当加强省际间产销合作,落实区域粮食安全保障互联互保机制,通过粮食订单收购、政府储备异地储存等方式,促进粮食高效流通和资源优势互补。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办法》明确,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鼓励支持各类种业创新中心、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重点培育高产优质抗逆品种。推动优势基地与龙头企业合作共建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育繁推一体化水平和供种保障能力。

  农机装备是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和维护,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全面提升粮食作物耕种管收机械化水平。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制度。采取信贷金融、保险服务等引导措施扶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清单式、订单式、全过程托管等多种粮食生产经营模式。

  此外,《办法》还对爱粮节粮宣传作出了规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管理,纠正浪费行为;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记者 郭旭)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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