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税费承担主体应明晰
■ 省政协委员 高海军
近年来,企业、个人的房屋因为债务纠纷形成诉讼,被法院查封、拍卖,简称“法拍房”。在拍卖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房屋在物业公司长期欠账,包括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拍房”成交后,应缴纳各项税费,但这些税费的缴纳法院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拍卖公告》规定: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过户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
为此建议:
01
“法拍房”所欠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等费用,应明确由被执行人也就是原房主承担,或人民法院优先从拍卖所得款中扣除。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征收的税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优先从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扣除。因此,建议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由被执行人承担。
03
出台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被执行人和买受人的责权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但该条规定不够系统、明确,导致执行起来概念模糊、界定困难。
04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拍卖款后,一周内出具裁定书并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解封的全部手续,让买受人早日办理房产手续、早日收房。
(来源:各界导报)
编辑: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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