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 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和救治体系等作出具体规定

2020-03-26 08:23:44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3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3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决定为陕西省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治支撑。...

  本报讯(记者 张姣姣)3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3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决定为陕西省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治支撑。

  《决定》共14条,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决定》明确,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应根据实际设立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重大疫情期间,打通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需求。

  《决定》指出,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决定》还提出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对从事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编辑: 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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