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获悉,为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区县、开发区按照“全市一盘棋”的思路招商引资,规范财政利益分配,促进企业在全市合理有序流转和集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纳税人跨区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即日起,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法和该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迁移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该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办法》明确,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发生跨区变动,同时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变更的,由税务机关办理跨区迁移业务。对纳税人依法依规跨区正常迁移行为,各级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纳税人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对无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跨区迁移的,划出区税务局应即时办理。划出区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跨区迁移前,应当按规定办结相关涉税事项。
《办法》明确,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的企业,为在划入区完成工商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同时,纳税人迁移前一年度在划出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6项税收及非税区县(开发区)级收入(以下简称6项税费收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市财政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具体按照纳税人迁移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划出区缴纳6项税费收入年度平均数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核定。如迁移前3个会计年度执行原市以下财政体制(2024年以前),应将相关年度6项税费收入按新体制折算后进行核定。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从划入区上解基数,并相应补偿划出区。财税利益调整基数一定十年,7月1日前完成迁移变更的,基数从迁移当年算起,第十年取消;7月1日以后完成划转的,基数从迁移的下年算起,第十一年取消。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迁移的,迁移前已缴入划出区国库的当年各项财政收入,仍作为划出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迁移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次月起缴入划入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作为划入区当年的财政收入。市财政局在核定当年财税利益基数时,相应扣除这部分收入。
《办法》明确,纳税人住所、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迁移后,变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实后,按该办法的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凡在该办法执行期间办理跨区迁移业务,划出区、划入区对纳税人税务管辖关系有异议的,由划出区或划入区财政局、税务局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商后提出迁移意见,由相关税务机关或市税务局直接办理,不再核定相关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确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上报市政府裁定并执行。
凡在该办法执行期间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并享受划入区违规制定的与纳税人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但实际住所、经营地点并未发生相应迁移的,均认定为非正常迁移。市财政局将对划入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有效期五年:按划入区返还给纳税人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按纳税人在划入区缴纳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相应补助划出区。
记者 文艳
编辑: 陈戍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