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记者从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旨在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分别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自即日起开始施行。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办法》明确,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对其住房租赁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本办法中的住房租赁当事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资金,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按照与承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押金。
《办法》提出,住房租赁企业选择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与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由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企业名称+租赁交易监管资金”,并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备案监管账户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变更资金监管银行的,应向住房建设部门提交原监管协议解除的书面材料、新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已将监管账户变更信息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须提交的材料。并将变更后的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向社会公示。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因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住房租赁业务),须注销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处理完住房租赁业务事项,并将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情况报送住房建设部门。住房租赁资金在监管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监管账户产生的利息,由住房租赁企业直接向监管银行按季度支取。
鼓励对监管账户提供手续费减免等优惠措施
《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其他情形,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入住房租赁试点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住房建设部门及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自住房租赁当事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租赁期每满一个月,监管银行释放该月租金给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将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所有房源的租金已足额支付给房屋权利人的,可优先释放监管账户资金。
租赁当事人需要变更月租金额、支付周期、租赁期限等重要条款的,应当将变更后的租赁合同,于5个工作日内在服务平台重新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资金监管。存在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当事人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终止这三种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解除资金监管。
《办法》鼓励各金融机构及支付平台,对办理转账或资金收付业务的监管账户,提供手续费减免等优惠措施,降低资金流转成本,提升监管账户使用的便捷性与经济性。(记者 吴昌永 胡琳)
编辑: 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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