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4月1日起实施

2025-04-01 14:25:36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3月31日下午,记者从商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各界新闻网讯(实习记者 寇静 记者 王斌)3月31日下午,记者从商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经2024年10月25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八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原则性规定、保护和保存、发展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条例》规定了调查机制、建立专家库、名录保护与申报、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认定、编制保护规划、实行分类保护、数字化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也对非遗人才培养、场地建设、传播展示、保护支持、开发利用、融合发展、推广交流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原则性规定、保护和保存、发展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等相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保护单位、非遗工坊等,认真倾听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爱好者、传承经营和研发、生产单位的意见建议;组织多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基层单位、文化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充分听取民意、汇集各方智慧。《条例》由市文旅局起草、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法工委认真审查、完善修改,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商洛非遗保护工作朝着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迈出了重大一步,对推动全市非遗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助力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宣传展示商洛深厚的文化底蕴发挥重要作用。

  会上,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旅局对《条例》作了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编辑: 吴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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