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通报7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

2025-01-27 08:12:35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西安市教育局发布《关于7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1月26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关于7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此次通报的7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有:

  新城区西七路291号越洋托管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03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孙某某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友谊西路自在广场B座10D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莲湖区万科金色悦城4楼3单元1902室易点英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丈八东路11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郝某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名京九合院8号楼2楼南侧商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在高陵区天正花园16号楼5单元2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高陵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上林路国润季A2区B1层XZ01号商铺陕西曼哈顿超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违法行为。西咸新区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王燕 实习生薛文静)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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