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企业等单位须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
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指导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制订职工休假年度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优化集中或分段休假方案,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休假,不断提升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质效。
企业等单位须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天数待遇、申请方式、履行程序等内容,确保符合法定条件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应休尽休。
法定节假日工作享受300%工资报酬
在工资支付方面,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人社部门将畅通投诉渠道
西安市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结合日常巡视与专项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对不安排休假且不支付报酬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针对休假引发的争议,将加大调解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此外,各单位还将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强对休假制度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增强企业守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同时,选树保障职工休假权益的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营造尊重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良好氛围。
(记者 王涛)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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