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发布

2024-08-23 01:29:25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本次发布的《白皮书》介绍了西安法院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为筑起坚实司法防线所采取的司法措施、打造高效机制等...

  8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西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简称《白皮书》)及西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西安法院妥善高效审理集中管辖范围外的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案件共1346件,受理的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类型多元、行政执法水平尚有提升空间等特点。其中,已办理的“李某、何某民、张某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刊登第三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典型案例,“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省高院、省检察院评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白皮书》介绍了西安法院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为筑起坚实司法防线所采取的司法措施、打造高效机制等。为加强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西安中院先后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秦岭保护局签署建立联动机制的协议,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通过在鄠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站设立“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西安法院开展相关案件审理、宣传秦岭生态保护司法工作开辟了新的阵地。

  为加强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西安中院与西铁中院签署《关于建立司法联动机制 助力秦岭北麓及渭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协作框架协议》,并在沿山、沿河、文化遗址附近的8个区县法院的8个人民法庭揭牌设立“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站”“历史遗址司法保护工作站”,促进西安法院属地管辖生态保护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涉生态保护相关案件审判,实现与西铁两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机制相衔接。通过共同举行《渭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暨《司法助力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特别行动宣言》签约仪式,全面加强陕甘两省八家中级法院常态化司法协作,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在加强环资保护普法宣传方面,西安法院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让“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六个一”工程,积极构建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1128”秦岭生态司法保障体系。即1个中心,“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中心”,1个基地,“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2个机制“司法协作机制、行政司法联动机制”,8个“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站”。

  聚力“横向有联动、纵向有衔接”目标,西安中院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西铁中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签署《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工作办法》《“共筑司法屏障 当好秦岭卫士”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通过共同推动多元共治守护绿水青山,努力实现的生态环境保护“全覆盖”。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西安法院1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个领域。典型案例通过诠释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与力量。

  西安市鄠邑区某村村委会与冯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系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落实农用地司法保护新理念的典型案件,“承租人管理不善致土地受损需担责”的审判结果,对贯彻落实农村土地司法保护政策,起到了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对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增强保护耕地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筑牢农村土地保护屏障,维护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部分案例链接

  案例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分五批向廖某某、“阿娟”(身份不详)等多个渠道订购各类活体珊瑚,并提前支付“边界费”“清关费”等费用。“阿娟”、廖某某组织人员将活体珊瑚走私入境,通过航空物流方式运至西安后,某公司再通过其门店、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某公司销售的各类活体珊瑚中,有7598株系纳入《涉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附录II以及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珍贵动物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交易价值合计17.6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珊瑚的永久性损害,侵害了公共利益,判处该公司罚金8万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6个月,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态资源损失17.6万余元。某公司自愿履行判项,未提出上诉。

  案件生效后,法院向某公司发出了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司法建议书,实地考察了某公司经营、销售场地,并要求某公司书面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案例二:西安市鄠邑区某村村委会与冯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1998年3月20日,被告冯某某与原告鄠邑区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冯某某租赁该村132亩土地,用于经营种植或养殖业。2008年4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期限延长。在冯某某租赁土地期间,案涉土地区域形成28亩砂坑、5亩砂坑各一个,部分土地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土地遭到严重破坏。2021年7月6日,鄠邑区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判令冯某某返还土地。

  鄠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冯某某在租赁土地期间,涉案土地被长期撂荒、非法采挖砂石,承包地内形成多个大型砂坑,并有大量废弃建筑混合物堆积,土地自然生态遭到严重破坏。作为承租人的冯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标的物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

  本案所涉农用地长期、反复遭到不法人员掠夺性的破坏,与冯某某长期看管不力,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上述不作为构成违约,导致土地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致使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判令冯某某返还涉案土地。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图记者 刘晓云)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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