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该办法自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防止“非农化”,办法在第九条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对代耕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在第十七条规定第二款增加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内容,并对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时应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为对承包方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办法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办法还在第六条增加第三款,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记者 拓玲)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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