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记者 拓玲)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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