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9月1日起施行

2023-07-29 07:43:18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28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实施抢救性保护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并将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办法》规定,每年九月为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六月六日为放鱼日。

  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办法》规定,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为提高群众对野生动物致害的抗风险能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不力将被约谈

  在野生动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记者 刘雪妮 实习生 赵笙汝)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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