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建筑物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的名称

2023-07-08 06:39:02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为规范建筑物名称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称管理体系。近期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7日,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且产权明晰的住宅区、楼宇。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备案确认)前,应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归口管理、属地负责、同级备案公告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

  一般不得冠以“天下”“环球”等词语

  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标准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

  建筑物标准名称专名应遵循下列规定: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字词;应符合建筑物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品质等特征;一般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环球”“国际”“世界”“亚洲”“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万国”等词语。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避免使用生僻字。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纯数序词、汉字与数字组合、非文字符号和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或其简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字号名称;不得使用汉译外语词、外文书写词;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称谓以及历史上官衔、职位名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全市新命名的建筑物名称不得与原有建筑物重名,并避免同音;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的词语。

  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的名称,认定原则和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七部门制定的《不得使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以高层建筑物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广场命名

  建筑物标准名称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性质、规模,应遵循下列规定:通名应当与其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区域环境相一致。可使用的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庭、舍、庐、居、邸、筑、坊、里、院、宅、府、榭、轩、阁、村、新村、广场、中心、街区、小区。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以丰富意境。

  其中,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

  城:指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宫、馆: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

  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以高层建筑物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以“中心”作为通名的,可在名称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务中心”;

  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等。不得使用行政区划通名、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作为建筑物通名。不得使用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如“特区”“首府”“学府”等。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命名后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相关条件。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向社会公开的地图;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共出版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擅自进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有审批该建筑物名称权限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筑物命名、更名、备案、公告等管理活动。

  市民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发表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362938584@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电话请反馈至029-85579189、029-85579179。

  三、信函请邮寄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住建大厦A座0808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3年8月7日。

  (首席记者 梁璠)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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