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醉驾案件的诉源治理

2023-04-14 08:59:05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近年来,醉驾造成严重事故的案件数未有明显上升,醉驾案件涉嫌罪名总体较轻。从醉驾涉案罪名分布看,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三个罪名。从汉中市南郑区检察机关审查受理的醉驾案件数来看,2020年至2023年2月,危险驾驶罪案为20件,交通肇事罪案为96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为1件。...

  □ 王静 龙阳春

  近年来,醉驾造成严重事故的案件数未有明显上升,醉驾案件涉嫌罪名总体较轻。从醉驾涉案罪名分布看,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三个罪名。从汉中市南郑区检察机关审查受理的醉驾案件数来看,2020年至2023年2月,危险驾驶罪案为20件,交通肇事罪案为96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为1件。

  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多措并举,强化酒驾醉驾诉源治理,形成了对酒驾醉驾综合治理的良好态势。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处理,对于具有驾驶摩托车、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的,实施宽缓处置,做到当宽则宽;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从严惩处,形成了有效震慑。强化能动履职,在办案中不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同时,准确把握起诉裁量权及量刑建议权,严格执行《纪要》规定,准确把握诉与不诉及缓刑适用条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醉驾不诉案件办理质效,主动参与交通安全治理,积极构建“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了醉驾不起诉案件集中公开宣告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针对醉驾案件发案量高居刑事犯罪案件第一的现实问题,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在“酒驾治理”的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凸显,令人担忧。醉驾刑事处罚的适度性亟须引起重视,在司法办案中,应把握好刑罚的尺度,理性平衡醉驾入刑的司法投入和产出,把部分醉驾案件从刑事处罚中分流出去,保持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谦抑性;醉驾入刑标准过于单一,修订完善醉驾入刑标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驾驶能力、酒精耐受度、所驾驶车辆危险性大小等具体情节,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方向;醉驾案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制功能仍需完善,否则导致刑法的威慑、教育、引导功能在醉驾案件中大打折扣,难以有效遏制行为人再次醉驾。

  因此,醉驾治理的核心工作仍然是加强诉源治理,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减少犯罪发生,阻止再犯,使醉驾案件总量明显下降,并控制在较低案发水平。

  强化培训教育,建立源头治理追踪机制。始终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认真办好驾驶员培训学校,建立驾驶员与驾校的追踪机制,对肇事者应将其学习的驾校记录在案,对培训出来的驾驶员屡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校,应给予惩处,必要时应该取缔。

  完善行政立法,为综合治理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完善行政处罚方式方法,减少和改变单一依靠刑事手段治理的模式。目前,醉驾行刑衔接不畅问题主要是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案件不起诉后能否由公安机关再作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不明确,建议修改时应予以明确,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可以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醉驾案件不起诉后的公益服务、社会服务予以明确,使不起诉附加社会公益服务有法可依。

  改变执法理念,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把醉驾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增加醉驾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醉驾犯罪行为的发生;推进执法方式转变,树立预防性执法理念,督促酒吧、KTV、饭店在停车场对禁止酒后驾驶做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公安机关可采取不定期巡逻、重点场所常态化警示等形式配合全面从严执法。

  坚持宽严相济,放大刑事治理成效。司法机关既要坚持从宽政策,也要抓好该严则严的示范效应。对于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具有醉驾犯罪情节的,在缓刑适用、量刑上从严处理,做到当严则严,凸显刑法的威慑作用。此外,适时发布醉驾从严处理的典型案例,表明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办理醉驾案件的立场,警醒广大群众不要以身试法。

  (作者单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孙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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