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基层政府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2022-09-29 01:27:04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28日,《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着重对规划布局、设施建设和保障、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机构管理、医养康养服务、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媒体应加强养老反诈防骗公益宣传

  草案修改稿在第三条增加了“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容。同时在第三章增设医养康养服务一节,对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及相关产业促进作出规定。针对目前养老诈骗案件多发频发情况,草案修改稿在第七条增加了媒体应加强反诈防骗公益宣传,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的内容,并增加了第七十条防范查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老年人数量逐年增多、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条例应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保障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修改稿在第九条增加了对市县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在第十条增加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容。

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有的部门提出,基层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养老服务需求,整合相关资源,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社区实现下列养老服务功能:(一)合理布局助餐点,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二)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三)综合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四)采取上门探访、电话询问等方式,为高龄、失能、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服务。(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紧急呼叫,为老年人提供协助联系救援等服务。(六)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分级建立养老服务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草案修改稿对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在第六十九条信用建设中增加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规定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草案修改稿对第四十九条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分级建立养老服务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在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适当增加服务内容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养老服务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据此,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了部门要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记者 拓玲)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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