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国企出纳贪污公款130余万 潜逃22年后受审

2021-04-10 06:09:31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国有企业的一名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30余元,之后潜逃四川22年……...

  国有企业的一名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30余元,之后潜逃四川22年……4月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国企出纳员高某涉嫌贪污公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任西安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偷盖财务人员印鉴伪造电汇凭证,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期间先后五次私自将该集团公司公款119.9万元转入自己开设的咸阳市渭城区某建材物资经销部,用于炒股等活动,并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转款事实。1998年2月,被告人高某收到西安未央某机械厂材料款现金5万元没有入账,用于个人炒股。同年8月,被告人高某三次伪造挂账单,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骗取现金8.5万元。高某累计贪污公款133.4万元后,携款潜逃,2020年12月被抓获。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他在庭审中陈述说,自己是为了炒股贪污公款,也想过要退还这些钱,但“因为窟窿太大,补不回来”。从陕西潜逃至四川后,高某经打工认识的朋友介绍,办理了假户籍和身份证,化名“周斌”在四川南充一直生活至今。期间,他在四川南充开了两家公司,目前公司运营正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3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刘晓云 王瑾)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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