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2020-09-28 07:02:45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

  27日,《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扩大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明确规定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修订了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规定了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此次修改将原条例名称《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扩大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将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地也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删除了原名称中的“城市”和“保护区”,同时增加了“生态”两字,进一步强调生态保护,增补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屏障构建等内容。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冲突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我省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饮用水受益地区与水源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实行分级管理

  原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采取的是以距离为标准的划定方式,这种“一刀切”模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中存在诸多弊端,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冲突。为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更加科学、符合实际,修订草案采取以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等综合因素为标准,依据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划定保护区,更加符合实际。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实行分级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保护区又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采取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保护强度依次递增、禁止行为依次增多的累进式立法方式,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

污染饮用水水源两种情形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修订草案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全面提高了罚款额度。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区内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所及转运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

  另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垂钓 违者罚款500元

  修订草案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的,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刘雪妮)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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