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4 16:28:39 来源:西部法制报-西部法制传媒网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家庭保护方面,《办法》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教、家风理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和个人隐私,了解、掌握其生活、学习、思想、社会交往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直接向上述部门报告。
有的专家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履行相关职责。经研究,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第三款,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内容予以规定。
学校保护方面,《办法》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殴打、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设施和卫生环境状况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身体素质和在校安全,应当对其重点关注。经研究,修订草案对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行补充完善,增加了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未成年提供的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内容。
司法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赵云龙)
编辑: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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