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早上,李某驾驶一辆陕K小型轿车,行驶至庙沟门镇后桥头附近路段处,被府谷县三道沟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在对李某血液采样进行血醇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2.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该男子曾在1997年4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拘留10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府谷公安交警提示:酒驾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与他人安全。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通讯员 张春恒)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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