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微推搡诱发对方心脏病死亡案例的分析

2024-04-12 08:57:08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侦查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检察机关组织涉案人员双方调解后,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

  □ 龙阳春

  一、基本案情

  王某因施工问题与另一施工队的包工头翟某某(被害人黄某丈夫)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害人黄某及其儿子、兄弟以及在场的多名工人劝架后将翟某某和王某拉开,王某用手推黄某后,黄某倒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倒地后,体表没有任何明显外伤,被害人黄某系在患有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及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摔倒疼痛等因素诱发心源性猝死。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及被害人黄某的家属均不知道被害人黄某患有心脏病。

  二、争议问题

  轻微推搡前来劝架的人,未造成对方体表伤,诱发他人心脏病发作而死,应定性为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简要分析

  (一)客观上,王某对被害人黄某行为的危险程度较低,不具有攻击性,未达轻微暴力程度以上性质:王某行为的危险程度,要结合其接触被害人身体的方式、力度、部位等综合予以判断。王某主要主观故意是与被害人的丈夫争执推搡、轻微踢打对方的行为,对上前劝架的被害人黄某只是实施了推的行为,暴力性质不明显,不具有攻击性,该案在证实是王某直接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还是被害人被王某推了后自己坐在地上后再慢慢倒地上相互冲突,且被害人体表没有任何体表伤,难以认定王某对黄某实施了轻微暴力行为,更谈不上暴力行为。

  (二)主观上,王某无法预见被害人黄某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黄某死亡,主观上没有预见可能性: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主观上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结合本案,王某和被害人的家属均不知道被害人黄某有心脏病。结合一般情况,无法要求一般普通人在推别人时先询问对方有没有心脏病等特殊体质。综上,以一般人的标准衡量王某推被害人黄某的行为,难以认定王某在实施推被害人黄某这一行为时能预见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黄某死亡,本案宜定性为意外事件。

  (三)王某推被害人的行为,在引发被害人黄某心脏病发作继而死亡中的因果关系作用中占因比重低: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引发心脏病的原因法医鉴定是情绪激动、摔倒疼痛等诱发。情绪激动可能系被害人自身原因,与被害人丈夫有一定关系。被害人丈夫翟某某与王某发生争执殴打,被害人黄某见状有可能也因此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难以认定王某的行为对引发被害人黄某心脏病的作用有多大,存在不是主要致死原因,或者是直接诱发原因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王某注意义务大小问题。按照一般社会人的角度衡量,一人在与对方拉扯推搡轻微踢打时,对方的家属因此情绪激动,或者行为人推了上前劝架的对方家属,引发对方家属心脏病死亡,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

  四、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

  侦查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检察机关组织涉案人员双方调解后,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作者单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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