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救济

2023-12-10 09:18:44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近些年,随着犯罪形势严峻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逐步提升,但法律具有滞后性,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和创新。本文将从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入手,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展开论述,并就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提出思路。...

  各界新闻网讯  近些年,随着犯罪形势严峻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逐步提升,但法律具有滞后性,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和创新。本文将从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入手,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展开论述,并就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提出思路。

  一、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

  在最原始的社会里,被害人就是救济自己权利的主体,被害人往往采用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方式去惩罚侵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阶级的出现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被害人的身份从执行者转变为控诉者,被害人可以请求国家对侵害人进行处罚。但随着阶级斗争的日益复杂,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犯罪行为同样是对统治阶级所代表的国家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公权力开始主动追究犯罪,被害人救济的途径进入公力救济阶段。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诞生,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得到了重视,被害人救济的途径也进入到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相结合的阶段。

  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以及享有的诉讼权利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来看,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先后经历了“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两个阶段。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却不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其与证人、鉴定人等一般诉讼参与人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便使得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被害人因不满法院的判决上访告状的现象屡见不鲜。自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以来,我国就已经将刑事被害人列入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国际上加强被害人人权保护和被害人当事人化的潮流中也是较为前沿的。可以说,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力地保障了被害人诉讼权利。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知情权立法的缺陷

  被害人所享有的知情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通过报案、举报和控告等方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但该条款只规定了控告人对于不立案的原因有知情权,但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和控告人并非是一样的,这时被害人并不享有相关的知情权。二是审判阶段,除刑附民以外的刑事案件,审判机关并没有向被害人送达相关材料的义务,这也就导致被害人无法全面的了解案件的具体信息和进度,难以有效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二)法律援助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该规定都针对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目前也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很可能在经历犯罪侵害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代理人,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严重影响到被害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三)无独立的上诉权

  (四)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部分,被告人都有权进行上诉,而被害人却只能对民事部分有上诉的权利,对于刑事部分无上诉权,只能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然而被害人向公诉机关申请抗诉,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时,检察机关才会提起抗诉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被害人的意见未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那么被害人的诉求就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思路

  (一)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在立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无论立案与否,都应当将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害人送达,当被害人与控告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同时将相关的材料送达给被害人和控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在审判阶段,立法应当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样的权利,保障被害人知悉案件的相关信息,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在庭审结束后将裁判文书送达给被害人,保障被害人及时采取救济的权利。

  (二)完善委托代理制度

  (三)被害人和被告人同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其委托的代理人也应享有同等的地位,故笔者建议,一是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调整到侦查阶段,有利于被害人及时维权;二是规定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享有阅卷的相关权利;三是赋予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独立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从而实现保护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五)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各国几乎都规定了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仅规定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害人一方却没有法律援助,这使得双方的权利严重失衡。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首先应当证明本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其次,有理由证明其确实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针对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等被害人,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只能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并没有赋予被害人对刑事部分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也就丧失了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但笔者认为,为防止被害人滥诉,在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前提下,被害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需要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事实不清或者法律适用错误。这样既可以有效的防止被害人滥诉,也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黄雨橙)

编辑: 吴佳蕊

相关热词: 刑事诉讼
分享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

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版权均属各界新闻网所有,任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界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2020 gj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