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小案”的司法启示

2022-12-22 09:11:21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近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案情为:2021年,王某某未经批准,在租用的耕地上通过先挖砂石后回填垃圾,对7.38亩基本农田造成了严重破坏。...

  □ 李海燕

  近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案情为:2021年,王某某未经批准,在租用的耕地上通过先挖砂石后回填垃圾,对7.38亩基本农田造成了严重破坏。

  作为主办检察官,笔者认为,该案虽是一件刚达到立案标准的“小案”,却蕴含着诸多司法启示。

  一、拓展办案思路,防止嫌疑人“钻空”。

  该案中,对于先挖砂后倾倒垃圾的行为,资规部门只能开展现状鉴定,对于前期挖砂对农用地造成的破坏无法出具鉴定意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另一个重要定罪依据是破坏面积。但该案不能厘清农用地的严重破坏是因采挖砂石还是倾倒垃圾所致,因此,对于部分参与破坏农用地的行为人,很难用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

  笔者认为,对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可以通过拓展办案思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以非法转让、出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论罪,从而对企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予以精准打击。

  二、如何开展诉讼,需要“辨证施治”。

  “四大检察”融合,有利于提升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质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论。

  就王某某一案来看,若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能会因为其无力支付,导致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经综合考量,本案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要好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我们将参与采挖砂石、倾倒垃圾的人员及车队人员作为共同侵权人,对他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举既可以警示、教育共同侵权人,又保证了民事赔偿责任落实。

  三、提升素能,实现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

  目前,参与环资案件办理的检察人员履职能力、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存在诸多短板、不足。

  因此,笔者认为,在专门机构或办案组织的人员配备上,要打破部门界限,实施“刑事+公益诉讼”模式,形成更加专业的办案团队。

  要发挥陕西铁检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集中指挥、统筹推进、上下沟通、信息共享。

  同时,要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研讨等,搭建不同业务类型的专业化平台,运用好智慧检务和大数据资源,并借助“外脑”“外力”,为推动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单位: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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