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窝藏案,被告人邓某红,李某宇,李某燕,姚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1部。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底至8月以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犯罪嫌疑人陈某(另案处理)为逃避打击,从城固县先后外逃至西安、武汉等地藏匿。期间被告人李某燕(系陈某妻子)、李某宇、姚某、邓某红明知陈某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红、李某宇、李某燕、姚某明知陈某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提供隐藏住所和资金,帮助陈某逃匿,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陈亚妮 祁娆 记者 张大鹏)
编辑: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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